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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向胜与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维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向胜,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维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初字第43号原告:许向胜。委托代理人:连世科,系普兰店市大谭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北固门滨江中路三十七号。法定代表人:施勇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泽宇,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季维秋,系农民。委托代理人:连传旭,系普兰店市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向胜诉被告重庆市南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季维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向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许向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邢博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