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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富源里小区3号楼5单元。法定代表人崔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纯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焦化厂东侧甲6号。负责人张荣清,总经理。委托代理姚锡勇,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喜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9825元,由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天亦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国增代理审判员  李俊晔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