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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尺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千尺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千尺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号院中水电国际大厦601。法定代表人冯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漆小晖,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铮,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上诉人北京千尺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千尺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9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注册登记地虽然在北京市朝阳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紫金数码园3号楼东华合创大厦7层0706室,因而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是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3996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纠纷系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千尺公司虽然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迁至北京市海淀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原审被告诉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并无不当。本案中,千尺公司名称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千尽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千尺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千尺无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长辉审 判 员 宋旭东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逯 遥书 记 员 闫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