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友华与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8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88号原告张友华。委托代理人马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华诉被告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友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华撤回对被告陈春华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友华承担。审 判 长 徐 芬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玲审 判 长 徐 芬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