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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友华与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8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6788号原告张友华。委托代理人马斌,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华诉被告陈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友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友华撤回对被告陈春华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友华承担。审 判 长  徐 芬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玲审 判 长  徐 芬审 判 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