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陈碧珍与韩少国、毛小华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陈碧珍,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邵建新、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少国,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毛小华,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64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少国、毛小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456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