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悦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光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悦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光会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重庆市悦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87510-2,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裕民路5号404室。法定代表人刘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光会,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悦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悦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悦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悦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