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张璨、张年丰等不服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公示》业主侯选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璨,张年丰,罗利东,刘泽容,梁根玉,何登华,赵良均,李彦颖,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赤���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初字第2号原告张璨,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张年丰,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罗利东,男,1967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刘泽容,女,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梁根玉,男,1976年9月20日,汉族,住赤水市。原告何登华,男,1958年6月8日,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赵良均,男,1944年11月20日,汉族,赤水市。原告李彦颖,女,1971年12月25日,汉族,赤水市。诉讼代表人张璨,女,198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诉讼代表人张年丰,男,195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赤水市文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水市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陈锡莲,主任。委托代理人匡子珍,文华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不服赤水市文华街道��事处2014年9月15日《公示》(推荐瀑都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璨、张年丰等8人承担。审 判 长 李维兴人民陪审员 龚德芳人民陪审员 袁照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丛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