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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华泉犯受贿罪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南二中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陈华泉,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原任海南省三亚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蔡某某,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二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泉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泉及其辩护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华泉利用担任三亚市教育局副调研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三亚市教育设备采购事项过程中,为时某某等4人和海口新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及获取项目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6万元(以下货币相同)。具体如下:(一)2013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时某某的请托,为时某某挂靠江苏欧玛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中小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实验中学附近一个茶楼楼下,三亚市教育局办公楼楼下先后两次共计收受时某某给予的16万元。(二)2013年至2014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方某某的请托,为方某某挂靠海南创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城域网二期项目C包项目、挂靠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城域网一期项目C包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美丽之冠附近,其办公室先后两次共计收受方某某给予的20万元。(三)2014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邱某某的请托,为邱某某挂靠南城宏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储物柜采购项目、挂靠江西志超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办公柜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儿童公园先后两次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0万元。(四)2013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毛某某的请托,为毛某某挂靠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儿童乐园先后两次共计收受毛某某给予的20万元。(五)2012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海口新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办公电脑设备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教育局办公楼下收受龙某某给予的10万元。被告人陈华泉到案后主动上缴其受贿的全部非法所得。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项目购销合同、报销支付凭证、证明等书证;2.证人时某某、方某某、邱某某、毛某某、龙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华泉的供述与辩解。此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被告人陈华泉常住人口登记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华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华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称:其审批的采购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积极退赃,系初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华泉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称:1.被告人陈华泉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便利,也没有为他人牟取不当利益,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被告人陈华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陈华泉已全部退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华泉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华泉利用担任三亚市教育局副调研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三亚市教育设备采购事项过程中,为时某某等4人和海口新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设备采购项目及获取项目款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96万元。具体如下:(一)2013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时某某的请托,为时某某挂靠江苏欧玛教学用品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中小学生课桌椅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实验中学附近一个茶楼楼下,三亚市教育局办公楼楼下先后两次共计收受时某某给予的1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三亚市教育局教学用品采购项目招标购销合同。证实三亚市教育局向江苏欧玛教学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中小学生课桌椅。(2)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报销支付凭证。证实三亚市教育局支付采购中小学生课桌椅款项,被告人陈华泉在领导审批栏签字同意。证人时某某的证言。其述称:我2012年开始挂靠江苏欧玛教学用品公司等公司做教学仪器采购项目,我承揽了三亚市教育局的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陈华泉是三亚市教育局副调研员,我做的采购项目是由陈华泉负责管理的,陈华泉在我做的采购项目的实施管理过程中曾经关照过我,并且我的项目要拨款的话需要陈华泉签字,为了感谢陈华泉之前对我的关照以及希望陈华泉尽快签字拨款,我就分2次共送了16万元钱的好处费给陈华泉。2013年7、8月份,我打电话约陈华泉一起喝茶,我和陈华泉约在三亚市实验中学旁边的一个茶馆。喝完茶离开时,我叫陈华泉到我放车的地方,我从我的车后备箱里面拿了一个装了6万元钱及一些烟酒的袋子给了陈华泉,我对陈华泉说,感谢在项目上的关照,这是一点茶水费,陈华泉客气了一下就接过装钱的袋子收下了。然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2013年12月份,一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打电话给陈华泉说我在教育局楼下,陈华泉就下楼来见我。我告诉陈华泉,项目验收通过了,能不能尽快签字拨款,然后我就把一个装了10万元钱以及一些烟酒的袋子给了陈华泉,并对陈华泉说这是一点小意思,陈华泉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就离开了。被告人陈华泉的供述和辩解。其供称:我曾经收过一个时某某的老板分两次送的16万元好处费。时某某是一个江苏老板,在三亚市做了一个中小学生课桌椅项目。我任三亚市教育局的副调研员,三亚市教育局中小学生课桌椅项目由我分管,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订及项目款的拨付都需要经过我。时某某为了让我尽快给他拨付项目款,所以分两次给我送了16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第一次是6万元,第二次是10万元。2013年7月份的时候,时某某约我到三亚市实验中学附近的一个茶楼喝茶,我们喝完茶准备回家时,时某某从他车上拿出了一个塑料袋放到了我车的后座上,然后时某某没说什么就离开了。我回到家后,打开时某某给我的塑料袋,发现里面有一条烟和一瓶酒和6万元人民币。我就把烟酒和钱收下了。第二次大概在2013年12月份左右,时某某约我在教育局办公楼楼下见面。我下去以后和时某某在教育局办公大楼的左侧见了面,分开的时候时某某给了我一个塑料袋,我把袋子收下以后直接拿到家里。到家后,我把时某某给我的袋子打开,发现里面是10万元人民币,我就把这10万元收下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二)2013年至2014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方某某的请托,为方某某挂靠海南创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城域网二期项目C包项目、挂靠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城域网一期项目C包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美丽之冠及其办公室先后两次共计收受方某某给予的2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海南创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中标的三亚城域网一期项目C包是由方某某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实施的。(2)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公司中标的三亚城域网二期项目C包是由方某某挂靠在该公司名下实施的。(3)三亚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出具的三亚市教育城域网二期项目设备采购项目购销合同。证实三亚市教育局向海南创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三亚市教育城域网二期项目设备。(4)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三亚市教育城域网第一期工程设备采购及监理招标项目购销合同。证实三亚市教育局向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三亚市教育城域网第一期工程设备。(5)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报销支付凭证。证实三亚市教育局支付给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三亚市教育城域网第一期工程设备采购及监理招标项C包项目款,被告人陈华泉在领导审批栏签字同意。证人方某某的证言。其述称:我是海南创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公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华泉是三亚市教育局的副调研员,分管三亚市教育局局域网一、二期的项目。我的淮安市星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2013年做了三亚市教育局局域网一期项目中的一个400万元左右的项目,我的海南创高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2014做了三亚市教育局局域网二期项目中一个200万左右的项目。在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订和项目款的拨付都需要经过陈华泉。我担心不给陈华泉送钱他会在工程款的拨付上会为难我,我才分两次共送给他20万元。我给陈华泉送钱后,每次他都会及时给我签名拨付工程款。第一次是在2013年,我们约好在三亚美丽之冠见面,见面后我把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放在陈华泉的车上,然后我们就各自开车离开了。第二次是在2014年,陈华泉打了我电话,说我拿到项目了,让我到三亚找他。我到三亚后打电话给陈华泉,他让我到办公室找他。我到他办公室后聊了一些项目的事,在离开的时候我把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塑料袋放在陈华泉办公室的沙发上后就离开了。陈华泉的供述和辩解。其供称:我是三亚市教育局的副调研员,三亚市教育局城域网一、二期的项目都由我分管,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订及项目款的拨付都需要经过我。方某某在项目的一期和二期各做了一个包。方某某为了让我尽快给他拨付项目款,所以分两次给我送了2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第一次是在方某某做的三亚市教育局城域网二期的一个标段差不多完工的时候。方某某到我办公室了解这个项目的情况,主要是希望我尽快给他拨付项目款。他临走的时候把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放到办公室沙发上。下班后我把他留下的塑料袋打开一看,里面是10万元人民币,我就把这10万元放在家里。2013年的一天,方某某约我在三亚的美丽之冠见面。见面以后聊了一会项目上的事情。聊完以后他就从车上拿出塑料袋放到我车上,之后他就离开了。我回家以后打开塑料袋一看,里面有人民币10万元。我就把这10万元收到家里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三)2014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邱某某的请托,为邱某某挂靠南城宏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储物柜采购项目、挂靠江西志超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办公柜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儿童公园先后两次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南城宏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授权邱某某办理2014年三亚储物柜采购项目。(2)江西志超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授权邱某某办理2014年三亚办公柜采购项目。(3)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合同书。证实三亚市教育局与南城宏源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住宿用品采购合同,与江西志超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教师办公桌椅、办公柜采购合同。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其述称:2014年,我挂靠在南城宏源工贸有限公司做了三亚市教育局学生宿舍储物柜项目,挂靠在江西志超科技有限公司做了三亚市教育局教师办公柜项目。这2个项目的业主单位是三亚市教育局,陈华泉当时是三亚市教育局的副调研员,他分管这2个项目,这2个项目的验收、项目款拨付都要经过陈华泉同意才能通过。我为了让陈华泉尽快给我拨付这两个项目款,所以我才分2次给他送了30万元人民币。2014年5月份的一天,我和陈华泉约在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我和陈华泉见面后,就把事先用一个纸盒装的15万元放在陈华泉的车上,然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第二次是2014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陈华泉又约在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我和陈华泉见面后,把事先用一个手提纸袋装的15万元放在陈华泉的车上,然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3.被告人陈华泉的供述和辩解。其供称:邱总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拿到了三亚市教育局学生宿舍储物柜和教师办公柜项目。项目总金额是400万元左右。我任三亚市教育局的副调研员,三亚市教育局教师办公柜项目和学生宿舍储物柜项目都由我分管,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订及项目款的拨付都需要经过我。邱总为了让我尽快给他拨付项目款,所以分两次给我送了30万元的好处费。第一次是在2014年5月份左右,邱总约我到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他从车上拿出了一个大纸盒箱放到了我的车上。我回到家里以后,打开看到里面有一些烟酒和15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邱总还是约我在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分开的时候他拿出一个纸袋放到我的车上。我到家以后,打开发现里面有15万元,我就把这钱收下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四)2013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毛某某的请托,为毛某某挂靠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三亚市幼儿园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儿童乐园先后两次共计收受毛某某给予的2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毛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处理三亚市教学用品采购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2)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购销合同。证实三亚市教育局向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幼儿园设备。(3)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报销支付凭证。证实三亚市教育局向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三亚市幼儿园设备采购费用。被告人陈华泉在领导审批栏签字同意。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其述称:我在2013年的时候以江苏米奇妙教玩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三亚市教育局提供一批幼儿园设备。陈华泉是三亚市教育局负责我这个项目的主管领导,拨付项目款必须由陈华泉签字,我感谢他跟我签订合同和拨付项目款,所以给他送了2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3年的6月份左右,我约陈华泉到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我就和陈华泉聊了一些项目上的事情。聊完天后我把一个装着10万元钱的纸袋放到他的车上,然后就各自开车离开了。第二次是在2013年8月份左右,项目款结完以后,我又约陈华泉到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见到陈华泉以后我把一个装有1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送给陈华泉,他收下以后我们就分开了。被告人陈华泉的供述和辩解。其供称:有一个姓毛的老板(我平时叫他毛总)分两次给我送了20万元。2013年的时候,他在三亚市教育局做了一个幼儿园设备项目,我任三亚市教育局的副调研员,三亚市教育局幼儿园设备项目由我分管,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订及项目款的拨付都需要经过我。毛总为了让我及时给他拨付项目款,所以分两次给我送了2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第一次是在2013年的上半年,毛总约我到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见面以后我们聊了些工作上的事情,后毛总从他的车上拿出了一个手提纸袋放到了我的车的后座上,然后我们就各自开车离开了。我回家以后打开纸袋一看里面是10万元钱。我就把这10万元钱收下了。第二次是在2013年下半年,毛总还是约我在三亚市儿童公园见面。我们聊了一会天,分开的时候毛总从他的车上拿出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放到我的车上,然后我们就各自开车离开。我回到家发现里面有10万元人民币,我就把这钱收下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五)2012年,陈华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海口新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接三亚市教育系统办公电脑设备采购项目及时获得拨款提供帮助。在此期间,陈华泉在三亚市教育局办公楼下收受龙某某给予的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企业季度档案登记资料。证实海口新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2)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购销合同。证实三亚市教育局向海口新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办公电脑设备项目。(3)三亚市教育局出具的报销支付凭证。证实三亚市教育局拨付2012年采购办公电脑款。被告人陈华泉在领导审批栏签字同意。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其述称:2012年的年初的时候我到三亚市教育局办公室拜访陈华泉,并希望陈华泉能介绍一些项目给我做,随后我们一直保持联系。大概是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陈华泉在三亚市教育局办公楼楼下见面并简单聊了一下项目的事,陈华泉说现在三亚市教育局有个中小学教师电脑项目想让我来做,并提出让我把项目利润的一半给他。为了拿到项目,我就答应了。然后陈华泉让我报名参加该项目的招投标。大概是2012年的5、6月份我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拿到三亚市教育局中小学教师电脑项目。签完该项目的合同后不久的一天,我约陈华泉在三亚教育局办公楼下见面,我们见面后简单聊了一会,临走前我拿一个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纸袋交给陈华泉,陈华泉收下后我就开车回家了。3.被告人陈华泉的供述和辩解。其供称:我收过一个姓龙的老板(我平时叫他龙总)送的10万元好处费。龙总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拿到了中小学教师电脑项目。我任三亚市教育局的副调研员,三亚市教育局教师办公电脑项目由我分管,项目的招标、合同的签订及项目款的拨付都需要经过我。龙总为了让我尽快给他拨付项目款,给我送了1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大概2012年的上半年的一天,龙总约我到三亚市教育局办公楼楼下见面。我跟他聊了一些项目上的事情,聊完以后龙总就从他的车上拿下一个小纸袋交给我,我把纸袋收下后,龙总就开车离开了。我把这个纸袋拿回家以后打开一看,里面是10万元钱。我就把这10万元放到家里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华泉出生于1963年12月10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务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华泉系国家公务员。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职文件。证实被告人陈华泉于2012年6月份起担任海南省三亚市教育局副调研员职务。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陈华泉不是主动投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华泉的亲属主动退缴了陈华泉全部违法所得96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华泉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三亚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证实被告人陈华泉审批拨款的采购货物都经过验收合格;2.陈华泉获得的荣誉证书,证实陈华泉一贯表现良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华泉到案后能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及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陈华泉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华泉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华泉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且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华泉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华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牟取不当利益,没有造成严重犯罪后果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华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二、被告人陈华泉退缴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赃款96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柄霖代理审判员  黄 灿代理审判员  蒙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剑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审核:伍柄霖撰稿:蒙良校对:许剑凯印刷:符莲菲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2日印制(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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