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与蔡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蔡振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文昌东路。组织机构代码:48978299-1。法定代表人王文森,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生,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霖,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蔡振生,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蔡振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振生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振生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撤回对被告蔡振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长泰县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黄丽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