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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9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铁阳与阮燕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铁阳,阮燕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965-1号申请执行人:施铁阳,消防工作站员工,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阮燕乃,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浒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阮燕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阮燕乃名下的车牌号浙B×××××的轿车过户到施铁阳名下,过户费用由施铁阳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