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张明兰,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