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姚建兵与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建兵,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才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保字第19-1号原告姚建兵,男,生于1963年8月9日,汉族。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道。负责人符纯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明德,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才智,男,生于1972年8月13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宜高民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姚建兵已就还款事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鼎好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56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