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姜敬红与赵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敬红,赵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姜敬红。被告赵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敬红与被告赵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敬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敬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敬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590元,由原告姜敬红负担。审判员 黎嘉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