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再提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崔立康与薛松、刘怡洁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薛松,崔立康,刘怡洁,刘姝樾,葛海华,李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再提字第000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薛松,盐城市供电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薛建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崔立康,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立贵,自由职业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怡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姝樾,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街道卫生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葛海华。委托代理人葛太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自芬,退休职工。再审申请人薛松因与被申请人刘怡洁、崔立康、刘姝樾、葛海华、李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盐民申字第019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薛松的委托代理人薛建平,被申请人崔立康的委托代理人徐立贵,被申请人葛海华的委托代理人葛太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刘怡洁、刘姝樾、李自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0)亭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爱文审 判 员  江 琴代理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