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行辖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颜军陵诉南陵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辖字第00004号原告颜军陵诉被告南陵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南陵县人民法院立案后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颜军陵多次在南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相关行政机关,其对南陵县人民法院有抵触情绪,且有多次要求合议庭回避的情况,案件交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审理效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芜湖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长 汪万荣审判员 徐 琳审判员 和李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