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正权与王国章、林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权,王国章,林米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431号原告:黄正权。被告:王国章。被告:林米云。原告黄正权诉被告王国章、林米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正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章、林米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正权起诉称:原告外甥跟被告王国章是同村人,原告与王国章曾有交易往来,由被告王国章向原告购买铁板,但之前货款已经结算清楚。2012年7月29日,被告王国章又向原告购买铁板,经过磅净重为15180kg,总价102346元。后经双方协商,货款按100000元计算,当天由王国章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货款在2012年8月28日前付清,逾期利息按300元每天计算。欠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林米云与王国章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4600元(从2012年8月28日至2014年7月28日,按月利2分计算);2、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后在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王国章、林米云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黄正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欠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王国章欠原告铁板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两份,说明复印件一份,离婚证复印件两份,拟证明该笔债务发生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王国章、林米云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王国章、林米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质证意见和相反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系原件,真实可信,能够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虽系复印件,但复印自三门县民政局,并盖有三门县民政局档案材料证明章,来源与形式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通过开庭审理、举证和质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国章向原告黄正权购买铁板,多次发生业务往来。2012年7月29日,被告王国章向原告购买铁板,经过磅净重为15180kg,总价102346元。后经双方协商,货款按100000元计算,当天由王国章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货款在2012年8月28日前付清,逾期利息按300元每天计算。欠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付。被告林米云与王国章于198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4日办理离婚手续,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黄正权与被告王国章、林米云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但被告未按约全额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12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国章向原告黄正权购买铁板发生在被告王国章、林米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林米云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货款属于被告王国章的个人债务,应当推定本案所欠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国章、林米云共同归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国章、林米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正权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2年8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王国章、林米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国章、林米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凌锋人民陪审员 李灼昌人民陪审员 柯孔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麻凉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