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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晓月与孙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晓月,孙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晓月,无业。委托代理人:郑直兵,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祥,无业。委托代理人:宗志远,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55号创业大厦9-11楼。负责人吕春波,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赵宗保,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郑晓月与被申请人孙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淮民终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勇代理审判员 周 猛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