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黄某甲,女,201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系黄某甲之母),女,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判员  何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吉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