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古浪县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红,古浪县畜牧兽医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李晓红,女,汉族,住古浪县。被告古浪县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古浪县。法定代表人鲁国锦,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红与被告古浪县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晓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子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红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