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代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孝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代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文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孝福、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致夫妻间纠纷不断,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罗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妻关系一般,在共同生活中虽与原告有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愿意和好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8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一子(罗某甲,1998年5月11日出生)。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1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能相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代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