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东与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商初字第24号原告李东,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身份证号。被告李玲,女,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亦未提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东负担(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审判员 冯小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欣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