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祖威与蔡名华、李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祖威,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阳东县。被告:蔡名华,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阳东县。被告:李珍喜,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威诉被告蔡名华、李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威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李祖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孟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