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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祖威与蔡名华、李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祖威,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阳东县。被告:蔡名华,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住阳东县。被告:李珍喜,女,汉族,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阳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威诉被告蔡名华、李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威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李祖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万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孟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