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连华、任文群与费富、靳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华,任文群,费富,靳军,蚌埠市珠城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刘连华,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任文群,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艳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常雷,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费富,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靳军,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蚌埠市珠城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德永,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关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华、任文群诉被告费富、靳军、蚌埠市珠城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连华、任文群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靳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华、任文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华、任文群撤回对被告靳军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