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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月娣与陈海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吴月娣,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1521。委托代理人杨威龙,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袆,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滨,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417。第三人吴冬球,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1532。第三人吴安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515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娣诉被告陈海滨、第三人吴冬球、吴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月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吴月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郁 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素雅刘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