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吴某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吴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李某某于2015年2月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吴某协助办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新城委环卫楼1-*号(房权证号为QZ200700****号建筑面积为121.50平方米)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地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新城委环卫楼1-*号(房权证号为QZ200700****号建筑面积为121.50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人更名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