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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吕某某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佟某某,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执行异议一案中,因原告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树忱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