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吕某某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994号原告佟某某,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执行异议一案中,因原告佟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夏树忱审 判 员 初春光人民陪审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