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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颖茹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海珠区。2009年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颂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越秀区北京南路丽都酒店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挂包内缴获白色块状物1包(经检验,净重74.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照片及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4490号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某的尿检报告和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前科刑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74.94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李星佩人民陪审员  付奋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广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