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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红飚。委托代理人:周世兴。委托代理人:赵军。被告: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甲平。委托代理人: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计1284元,财产保全费1087元,合计2371元,由原告宁波耀升工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胡 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华飞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