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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程兴鸿与赵晓斌、胡玲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鸿,赵晓斌,胡玲巧,赵晓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768号原告:程兴鸿。被告:赵晓斌。被告:胡玲巧。被告:赵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兴鸿与被告赵晓斌、胡玲巧、赵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兴鸿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许凌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珩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