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霍执字第00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叶少安与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少安,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正军,姜一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498-2号申请执行人:叶少安,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鲍磊。被执行人: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姜一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文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镇。法定代表人:姜一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海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姜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正军,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姚李镇。被执行人:姜一勇,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六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正军、姜一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少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的三宗土地[土地权属证号为(2006)c.s:0186、(2006)c.s:0188、(2006)c.s:0189),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叶少安1000万元,且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庆发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为偿还余款及利息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正军、姜一勇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余下借款及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封安徽庆发集团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土地[土地证号为:六土国用(2009)字第9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