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天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叶天惠,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084-5。法定代表人:熊培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天惠。原审第三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300-0。法定代表人:吴永远,董事长。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天惠、原审第三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向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1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渝漆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