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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吴建龙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龙,男,汉族,住德庆县。被执行人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据以生效的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4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32942.97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义务,并经权利人确认,该案权利已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巫振坚审判员  潘光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