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申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汤永吉与赵相兰 马三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永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申字第9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汤永吉,曾用名汤作义,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临夏市。再审申请人汤永吉因与赵相兰、马三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中民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永吉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临夏市人民法院(2013)临市法民初宇第729号民事裁定和临夏中院(2014)临中民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重新审理,公正裁决。(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的各种损失费用。事实及理由是:(1)申请人汤永吉与枹罕镇经济联合会于1993年元月签订租用合同,期限五年,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期满一直续租,所有费用一直缴到2013年年底。2014年5月份缴费时被拒绝收费。申请人对铺面有合法使用权,临夏州、市两级法院的裁定明显错误,应予纠正。(2)申请人在正常经营期间,赵相兰指使马三虎把几十车砖块倒在申诉人的铺面门前,直接堵住了出行,导致生意无法正常进行,造成很大的损失,应有个说法。本院认为,从涉案土地权属及汤永吉租赁该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看,赵相兰在农转非后,其无权再对原承包土地主张权利。汤永吉作为该土地的租赁方,有权就赵相兰、马三虎堆放砖块影响经营活动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临夏市法院(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387号判决尚未生效,起诉人汤永吉对该铺面是否享有合法使用权有待确定,故起诉人汤永吉有无原告主体资格有待确定”为由,对起诉人汤永吉的起诉不予受理,有违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原审裁定依据的临夏市法院(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387号案已于2013年11月7日一审结案,次年3月31日临夏中院二审驳回汤永吉上诉,维持原判,汤永吉应以该终审判决为据行使诉讼权利,故对汤永吉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永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少 先审 判 员 杨 磊代理审判员 满 春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