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凤勇经理被告李振垒,男,1991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冯家寨乡孙家庄村。身份证号:1305311991********。原告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期间原告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振垒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69元,由原告邢台市宇恒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玉皎审 判 员  张秋松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