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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民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外初字第6号原告孙某甲,男,1983年出生,汉族,某大学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付哲,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乙,女,1983年出生,汉族,现住加拿大,BC,CanadaV6J。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对被告孙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秀娟审 判 员  刘 文代理审判员  耿 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