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沈春林与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刘卫东、包震军、伍彤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春林,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刘卫东,包震军,伍彤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沈春林,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迎宾东路34号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娟。被告陈娟,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刘卫东,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包震军,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被告伍彤,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春林与被告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刘卫东、包震军、伍彤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在不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未取得相关主管金融机构同意及欺骗原告等人的情况下以民间委托理财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进行非法集资,涉及人员较多,数额巨大,其行为性质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刑事案件处理范畴;且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已就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的违法行为予以了刑事立案。本院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已对被告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予以了刑事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春林对被告湘潭市湘信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娟、刘卫东、包震军、伍彤的起诉。本案保全费3100元由原告沈春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左 斌审 判 员 伍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