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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饶河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林、董树文、罗廷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林,董树文,罗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号申请人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饶河县饶河镇。被执行人董林,男,汉族,住饶河镇。被执行人董树文,男汉族,住饶河镇。被执行人罗廷贵,男,汉族,住饶河镇。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林、董树文、罗廷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饶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林、董树文、罗廷贵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林、董树文、罗廷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饶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