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三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张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三初字第00913号原告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梁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峰,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票市。被告张文学,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于2015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五谷丰登农业新技术推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丽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