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占茂与被告张起旺、任喜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784-1号原告郭占茂。被告张起旺。被告任喜平。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汤占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茂与被告张起旺、任喜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陕K184**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停放于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的肇事车辆陕K184**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夏仲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