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二初字第000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1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康康、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曹某、李某(均已判刑)在昆山市玉山镇柏庐蔬菜批发市场盗窃作案3起,窃得土豆24箱、小番茄20箱、苹果20筐,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3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曹某、李某在该市场警务站旁边的停车场被害人乔某的车牌号为鲁Q×××××的货车上盗窃土豆24箱,价值人民币1459.2元。2、3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曹某、李某在该市场XX幢X号店铺对面公寓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赵某的千禧小番茄20箱,价值人民币640元。3、3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伙同曹某、李某在该市场XX幢XX号店铺马五水果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朱某的苹果20筐。另查明,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昆山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同案犯曹某、李某已退赔被害人乔某、赵某、朱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在上述三起盗窃犯罪中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某、赵某、朱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称重记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4月1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