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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顺桥与鲁维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桥,鲁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周顺桥,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维玉,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担保人:张克勇,男,1968年9月3日,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定远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张克勇向本院提供其个人财产为鲁维玉担保。本院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张克勇以其个人财产为鲁维玉担保,担保期限为2015年5月11日前按和解协议分期清偿债款本息。二、本案担保期间,(2014)定民二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执行担保人张克勇提供的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俞 斌代理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边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