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修,系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三村。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3号楼8/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县腾跃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