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振安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杜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杜XX。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杜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振安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杜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X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XX欠款34194.2、诉讼费3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XX已将全部欠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XX,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振安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412元,被执行人杜XX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利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