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昔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冀新爱拘留决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昔执字第25号被拘留人:冀新爱,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昔阳县xx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艾军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冀新爱、冯玉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冀新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冀新爱司法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