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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商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扬州苏源电器有限公司与徐州高压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18号原告扬州苏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家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高压开关厂。法定代表人孙建,职务不详。本院审理原告扬州苏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高压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苏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