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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叶玉华与许杭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华,许杭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叶玉华,个体经商,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许杭琼,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初字第366号叶玉华诉许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杭琼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玉华324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90元、执行费386元。现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