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401号罪犯张彪,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4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汤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