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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锐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653号罪犯陈锐,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郑波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渝西监狱工作人员刘朝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陈锐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渝西监狱提出对罪犯陈锐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锐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