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陈ⅹ添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添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添,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添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至12月17日间,被告人陈×添在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灰草草尾溪的住家中,利用麻将机作为赌具,摆设3台自动麻将机,招引群众陈×耿、贺×美、陈×雄等人聚赌,参赌人数累计280人次,陈×添从中抽水渔利。2014年12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添及参赌人员陈×耿、贺×美、陈×雄、陈×才、陈×华、陈×洪、周×山在赌场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提取赌具自动麻将机3台及麻将牌6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及查获自动麻将机、麻将牌的照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添以牟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添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添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添判处四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肖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仲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