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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晓与被执行人文德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文德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其他合同纠纷(2015)安岳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男,生于1961年3月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文德举,男,生于1966年3月26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文德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德举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唐晓偿还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064元、申请执行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文德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文德举所有的坐落于安岳县龙台镇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文德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房产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不得对被查封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代安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